承揽合同范本

时间:2023-01-29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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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范本包含订立合同双方等内容。

  • 中文名称 承揽合同范本
  • 拼音 chéng lǎn hé tóng fàn běn
  • 内容 订立合同双方等
  • 性质 合同范本

  承揽合同 订立合同双来自方: 承揽人: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360百科。 第一条 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加工费: 定作物 名称

  型号

  规

  质量要求

  计算单位

  数量

  加工费 单价

  总价

阳抓再增  特别规定: 第二条 定作物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 定作物名称

  完工时间

  检验时间地点

  检验标准 与方法

  包装标准

  包装费 承担他基微粉背如货赵方式 承揽合同范本 来源: 作者:

  甲方完成定作物后数足待使里岁烟左,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乙方定作物完成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检验地点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在甲方完成定作物的情况下,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检验时间 日级月燃今矿款何权未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或未儿适距府非升著责检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定作物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质量异议后, 日内未杂强量同降予答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质量异议予以认可。 第三条 定作物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费承担: 定作物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易事地点

  运输方式

  运输价款承担

  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定作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乙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物需要运输的,甲方将定作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本合同定作物的原材料由 方提供,图纸、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 定作物原材料务一针类士深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及图纸、技术资料: 材料 名称

  型号

  规格

  质量 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

  总价

  图纸、技术资散督化料及交付时间 第五条 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 材料 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交付数量

  包装要求

  检验方法

  运输方法和运费承担

  原材料一朝由乙方提供的,甲方应在收到响换领乙方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进行检验并向乙方提出检验意见,逾期不提出检验意粒接太祖吃怎营见的,视为甲方认为原材料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原材料由甲方算规师蛋提供的,甲方应在开培局客见求他始加工前通知乙方对原材料其叶种或委到位清名进行检验。乙方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之日起 日内进行检验并向甲方提出检验意见,逾期不提出验收意见的,视为乙方认为原材料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六条 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第七条 乙方应于 年 危开非半轻价延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 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预付款 元。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步绍么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甲方向乙方支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定作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原材料由乙方提供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乙方不再需要的,乙方有权解除该部分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少交部分定作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原材料由乙方提供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定作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原材料由乙方提供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加工费总值的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 未经乙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乙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原材料由乙方提供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乙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乙方调换、补齐的,由甲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乙方有权拒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定作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原材料由乙方提供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如乙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乙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接受变更的,乙方应当支付该部分定作物原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原材料由甲方提供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原材料需要重新准备或补充的,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办理。乙方按照双方重新确认的标准支付加工费。 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属甲方提供原材料的,支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并赔偿原材料的实际损失;不属甲方提供原材料的,支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供原材料、图纸、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无法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甲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无法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的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乙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甲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甲方在变卖前应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 日内仍未领取定作物或支付加工费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原材料费、加工费、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乙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原材料费、加工费、保管、保养费时,乙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乙方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和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加工费总额的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加工费的,甲方对与逾期支付加工费等值的定作物享有留置权并有权按照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定作物。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按照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乙方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物已经完成或无法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加工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通知、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 甲方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传真:________,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 乙方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传真:________,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要求就相关事宜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时,可按照本条款确认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日内做出答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前通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要求,视为对方当事人已收到。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德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中有关仲裁费承担的内容执行。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仲裁进行期间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规定,各自履行非仲裁部分的责任。在仲裁审理、执行仲裁结果期间,除中止履行、双方有争议或有不能履行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4、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均应向德阳仲裁委员会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联系地址。德阳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联系方式(一方联系方式变更的,以其在仲裁案件立案时向对方最后确认的联系方式)向当事人当面递交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留置、公告、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 第十三条 附加条款 1、 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等单位。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订立于___(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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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甲方完成定作物后,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乙方定作物完成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检验地点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在甲方完成定作物的情况下,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检验时间 日未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或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定作物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质量异议后, 日内未予答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质量异议予以认可。 第三条 定作物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费承担: 定作物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运输方式

  运输价款承担

  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定作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乙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物需要运输的,甲方将定作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本合同定作物的原材料由 方提供,图纸、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 定作物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及图纸、技术资料: 材料 名称

  型号

  规格

  质量 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图纸、技术资料及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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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完成定作物后,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乙方定作物完成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检验地点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在甲方完成定作物的情况下,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检验时间 日未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或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定作物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质量异议后, 日内未予答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质量异议予以认可。 第三条 定作物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费承担: 定作物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运输方式

  运输价款承担

  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定作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乙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物需要运输的,甲方将定作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本合同定作物的原材料由 方提供,图纸、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 定作物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及图纸、技术资料: 材料 名称

  型号

  规格

  质量 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图纸、技术资料及交付时间





  承揽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人: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加工费:

  定作物

  名称

  型号

  规格

  质量要求

  计算单位

  数量

  加工费

  单价

  总价

  特别规定:

  第二条 定作物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

  定作物名称

  完工时间

  检验时间地点

  检验标准

  与方法

  包装标准

  包装费

  承担方式

  承揽合同范本 来源: 作者: 甲方完成定作物后,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乙方定作物完成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检验地点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在甲方完成定作物的情况下,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检验时间 日未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或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定作物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质量异议后, 日内未予答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质量异议予以认可。 第三条 定作物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费承担: 定作物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运输方式 运输价款承担 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定作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乙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物需要运输的,甲方将定作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本合同定作物的原材料由 方提供,图纸、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 定作物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及图纸、技术资料: 材料 名称 型号 规格 质量 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图纸、技术资料及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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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甲方完成定作物后,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乙方定作物完成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检验地点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在甲方完成定作物的情况下,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检验时间 日未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或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定作物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质量异议后, 日内未予答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质量异议予以认可。 第三条 定作物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费承担: 定作物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运输方式

  运输价款承担

  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定作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乙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物需要运输的,甲方将定作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本合同定作物的原材料由 方提供,图纸、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 定作物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及图纸、技术资料: 材料 名称

  型号

  规格

  质量 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图纸、技术资料及交付时间

  甲方完成定作物后,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乙方定作物完成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检验地点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在甲方完成定作物的情况下,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检验时间 日未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或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定作物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质量异议后, 日内未予答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质量异议予以认可。

  第三条 定作物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费承担:

  定作物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运输方式

  运输价款承担

  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定作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乙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物需要运输的,甲方将定作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本合同定作物的原材料由 方提供,图纸、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

  定作物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及图纸、技术资料:

  材料

  名称

  型号

  规格

  质量

  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图纸、技术资料及交付时间

  第五条 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

  材料

  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交付数量

  包装要求

  检验方法

  运输方法和运费承担

  原材料由乙方提供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进行检验并向乙方提出检验意见,逾期不提出检验意见的,视为甲方认为原材料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在开始加工前通知乙方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乙方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之日起 日内进行检验并向甲方提出检验意见,逾期不提出验收意见的,视为乙方认为原材料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六条 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第七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 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 元。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甲方向乙方支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定作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原材料由乙方提供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乙方不再需要的,乙方有权解除该部分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少交部分定作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原材料由乙方提供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定作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原材料由乙方提供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加工费总值的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

  未经乙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乙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原材料由乙方提供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乙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乙方调换、补齐的,由甲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乙方有权拒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定作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原材料由乙方提供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如乙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乙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接受变更的,乙方应当支付该部分定作物原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原材料由甲方提供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原材料的实际损失。原材料需要重新准备或补充的,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办理。乙方按照双方重新确认的标准支付加工费。

  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属甲方提供原材料的,支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并赔偿原材料的实际损失;不属甲方提供原材料的,支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供原材料、图纸、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无法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甲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无法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的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乙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甲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甲方在变卖前应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 日内仍未领取定作物或支付加工费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原材料费、加工费、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乙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原材料费、加工费、保管、保养费时,乙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乙方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和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加工费总额的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加工费的,甲方对与逾期支付加工费等值的定作物享有留置权并有权按照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定作物。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按照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乙方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物已经完成或无法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加工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通知、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

  甲方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传真:________,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

  乙方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传真:________,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要求就相关事宜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时,可按照本条款确认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日内做出答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前通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要求,视为对方当事人已收到。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德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中有关仲裁费承担的内容执行。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仲裁进行期间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规定,各自履行非仲裁部分的责任。在仲裁审理、执行仲裁结果期间,除中止履行、双方有争议或有不能履行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4、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均应向德阳仲裁委员会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联系地址。德阳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联系方式(一方联系方式变更的,以其在仲裁案件立案时向对方最后确认的联系方式)向当事人当面递交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留置、公告、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

  第十三条 附加条款

  1、 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等单位。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订立于___(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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