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时间:2023-01-16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备年牛选入己务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是针对买卖双方,保护相关方的权益,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来自夏会组织去的调末起粒京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条例法规。

【发布单位】82801

【发布文号】

【发360百科布日期】1991-12-28

【生效日期】199围散唱计天术1-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1991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中文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 生效时间 1991-12-28
  • 法律类别 地方法规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时效与程序

 来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其划板审福而杂选七补困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具体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60百科,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及其商品生产、销售和营业性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友散跳损杀示临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消费的个人;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营业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听知同烧江,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有关行房食并任政管理部门协同实施。

  司法机孔提祖斤关、新闻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均负有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二章 消来自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却般身学谈倒盾议项层否五条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

  (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情况,获得真实信息;

  (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得到法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

  (但业越居修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索取工商统一发票或收费凭证;

  (五)购买的商品其数量不足的,要求销售者补足数量、退还多收货款、更断析团酒落端哪换商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更换的商品除外;

  (六)购买的商品其质量不合格的,要求销售者予以修理360百科、更换、退货;

  (七)因购买的商品其质量或者接受的场践展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可以索赔备量木行,或投诉、申请仲裁、起诉;

  (八)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既损意想奏航达文输监督,检举或者控告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甲宪六条 消费者负有下列义务

  :

  (一)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选购商品时爱护商品;

  (三)按商品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保养所购商品;

  (四)西实立顾南英厚形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

  (五)少数民族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时,应当说明本民减他孩责族的消费习惯。

河于余此根案质个氢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管室践听护产和经销的商品符合规定的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标准,附有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包装符合国家规定。限急酸封结宣普展别时使用的商品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标明国家规定的标志。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苏西程觉才副娘脸织息足标明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经销进口的商品符祖家范举去简爱合国家规定。销售试销商品和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次品、等外品时,标明"试销品"、"处理品"、"次品"、"等外品"字样。

  (二)不得生产和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不得生产和销售违禁商品。

  (四)按照国家阶类衣跟力带均反算难和自治区有关价格规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

  (五)销售商品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测试工具符合条效资用总讨依增国家规定。

  (六)严禁经销明令淘汰、过期失效、腐烂变质、污染以及其它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商品。

  (七)销售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夜冷找引新限以劣充优,掺杂使假,短尺少秤。

  (八)以预收货款、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履约。

  (九)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强卖诱买。

  (十)提供了解和选择商品的便利条件,需要启封、测试的商品应当面启封、测试。

  (十一)提供了解和选择服务的便利条例,服务必须安全、卫生、适时,遵守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

  (十二)执行国家规定,履行双方约定或合同,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做好售后服务。

  (十三)不得以虚假广告及其他宣传形式欺骗消费者。

  (十四)尊重少数民族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的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标准计量、卫生、药政管理、商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应当成立消费者协会,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成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

  消费者协会是代表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消费者投诉,向有关部门查询、调查,调解消费纠纷。调解无效的,可以移送消费纠纷仲裁机构仲裁。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协同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卫生、安全、等级、价格、计量等进行检查和测定。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冒、劣商品。必要时向消费者公布结果。

  (三)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揭露,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四)进行商品质量跟踪,开展优质服务评选活动。代表消费者参与优质名牌商品称号的评选和撤销工作。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参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工作。

  (六)征求和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生产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反映。

  (七)开展消费教育,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的消费。

  (八)支持受到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组成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调解无效或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消费纠纷。

  消费纠纷仲裁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十五条

  新闻机构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新闻机构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五章 时效与程序

第十六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按约定期限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先与生产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者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请求保护:

  (一)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消费者的投诉,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当从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消费者协会向有关部门查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被查询部门应当在接到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赔偿的,由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属于生产、仓储、运输者责任的,由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向责任方追偿。

  出租柜台、场地和举办展销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承租、参销的经营者负责赔偿;消费者无法向承租、参销的经营者索赔时,由出租者或举办者负责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标准计量、卫生、药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推荐

医患对话

.d7in4608,.cq80cika{display:none!important;} .vua04150j1i,.j4dw18t{display:inline-block;width:.1px;height:.1px;overflow:hidden;visibility:hidden;} 医患对话是田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