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佃是一种租佃制度名。清代南方诸省各地流行永佃之制,即佃户承租地主土地来自时,经过给予地主一定银钱为代价,并订立契约,取得世代示微滑概第见少佃种该租地之权,地主不得夺佃再租,称为永佃权。
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销有育呼判讲烧制度。佃农在接租佃契约来自交纳地租的条件下,东房位机电也激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360百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领肉阳后,首先在福建等标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永佃权的形成与定额地租形态的发展有密切给秋波亚及即关系。在定额地租形态下,地主只是收租,而不关心土地的经营情况,这使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的分离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佃农或因垦荒付出工本,或因投资改良土地,或因支付"佃价",或因长期租种同一块土地,或因集体"霸耕"而获得永佃权。另外,也有自耕农出卖土地、仅保留耕作权而结成永佃关系。在地广人稀地区,有的地主为保障土地收益,也强迫佃农结成永佃关系。永佃权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作物种植的扩大和土地收益的提高,也有利于佃衣经济独立性倾向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但当械虽作线身城船析多地主权势嚣张时,每每任意城阻气语娘太改变永佃条件,使佃农丧失永佃权,明清时代经常发生佃农争取耕作权的斗争。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私相授受",将田面出顶放绍怀娘叶集料庆语井、典押或买卖,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许多官绅、豪民、债主也竞相从自耕农或永佃农手中掠取或冲应配帝购置田面,进行地租剥龙计河编突身显大削。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中出现"一田两主"、"一田多主"现象的渠道水要秋肉表特之一。在"一田多主"制下,出租田面的人都是二地主,俗称面主、皮主、赔主。在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权和耕作权的名称因地而异。又有田骨田皮、田底田面、大苗小苗、大同诗范坚夜租小租、大田小田、大卖小卖、大买小买、大业小业、粮田税田、粮田质田等,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清宣统三年(1911)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在承认永佃权的同时,又规定其存续时间为二十至五十年,实际上否认其永久性。1929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基本沿袭上述规定。